有一對夫妻於2005年9月結婚,育有2名未成年女兒。兩人價值觀差很大,經常發生爭吵,自2019年8月起分居。丈夫認為已無法再維持婚姻,訴請離婚;妻子則認為自己只是和丈夫發生爭吵,不想離婚。台灣高等法院了解具體情況後,判准這對夫妻離婚。
丈夫表示,妻子經常對自己暴力相向。2019年1月,妻子曾抓傷他的臉頰,同年5月還對公公揚言要殺夫。他感到非常害怕,還因此到警局備案,並從當年8月跟妻子分居。丈夫說,妻子多次在女兒面前詆毀他,不過女兒和阿公、阿嬤關係親密,自己比妻子更適合撫養孩子。
妻子則表示,她和丈夫結婚後與公婆同住,但婆婆重男輕女,認為男人不應分擔家務。她偶爾要求丈夫幫忙收集垃圾、倒垃圾,婆婆就不停埋怨,甚至罵兒子是「妻奴、沒有擔當、不是男子漢」。丈夫酒後想到婆婆說的話,還會不分青紅皂白教訓妻女。
▼不過妻子表示,她對丈夫仍有感情,沒有不能繼續同居的理由,而且分局後她也常分享女兒的校園生活訊息。她認為自己和丈夫只是一般日常爭吵,婚姻沒有破綻,自己反而被丈夫酒後毆打、驅趕離家,之後又不准她回家同住,不能把責任推到她身上。
高院家事法庭審理發現,妻子經常用「烏龜」、「豬」、「媽寶」、「神經病」、「髒鬼」、「笨蛋」稱呼丈夫,還說不想看到婆婆。夫妻雙方缺乏基本的尊重和關懷,分居期間兩人也沒有作出改善,不具正常夫妻的生活,客觀上已達喪失維持婚姻程度,構成難以回覆的離婚破綻。
高院認為,夫妻兩人該負的責任相當,可依「難以維持婚姻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」規定判准離婚。至於2個女兒,則由妻子負責,丈夫應按月付兩女各1萬850元扶養費至她們成年。